謊言、毀謗及威脅 並非言論自由:猶太教觀點

Lies, Slander, Threats, and Freedom of Speech: A Jewish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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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概念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但它的界限在文化、法律和宗教框架之間仍然存在爭議。在猶太傳統中,言論不僅被理解為一種權利,而且被理解為具有道德和精神層面的沉重責任。摩西五經、塔木德和拉比文學提供了關於言語的微妙觀點,既肯定了它的力量,又警告了它不要被濫用。以下我們就來探討猶太典籍和傳統如何定義言論自由的界限,從古老智慧的觀點看言論自由。

猶太思想中 重視言論的力量和危險

猶太教認為語言是一種神聖的天賦,其非凡的創造力和破壞力並存,是一體兩面的。宇宙本身是通過神聖的語言所創造,如創世記中所描述,上帝用言語就能讓創造物成形。這種將語言理解為一種創造性的力量,而人類的語言也具有類似(儘管較弱)構建或摧毀世界的能力。猶太拉比的文學中提到,舌頭是非常危險器官,因此必須隱藏在兩堵保護牆——牙齒和嘴唇之後,以防被濫用。在贖罪日信條中列舉的 43 種罪中,有 11 種罪與語言直接相關,突顯了語言在猶太倫理中的核心地位。這種對言論力量的認識創造了一個框架,在這個框架中,言論自由存在於道德界限內,而不是作為一項絕對權利。

猶太傳統與民主社會所理解的現代言論自由概念,沒有直接的對等比較。雖然《塔木德》本身展示了激烈的辯論和討論,包括少數意見和多數裁決,但這些都是在尊重話語權的範圍內。這種辯論的目的是對真理和理解的共同追求。與言論自由制約政府權力的民主制度不同,猶太傳統基於對神聖真理的假設,其中某些原則是無可爭議或質疑的。探索和解釋法律的自由是存在的,但通常不是宣導與摩西五經價值觀根本相反的立場,例如偶像崇拜。

Lashon Hara:邪惡言論

 lashon hara (邪惡言論)的概念代表了猶太教對言論表達的最重要限制之一。邪惡言論的原則是,如果一則事實的陳述會造成某人或某群人的傷害、或降低某人的地位、而且此陳述無關社會大眾的安全或金錢保障,則這種陳述便視為「邪惡言論」,既使內容是事實。例如,關於他人的負面言論,即使是事實,但是會直接或間接影響言論主角的人際關係、情感或經濟損失,那就是邪惡言論。這項禁令源於利未記 19:16,其中指出:「你不可在你的人民中上上下下」。這項禁令的嚴重性相當於三宗罪的總和:偶像崇拜、性犯罪和殺人。

邪惡言論造成的傷害特別嚴重,因為對聲譽的損害可能是無法彌補的。一則小故事:有一個人散佈關於拉比的惡意言論後,發現自己犯了錯,因此向拉比詢問該如何彌補。拉比讓他切開一個羽毛枕頭,將裡面的絨毛散落在風中,接著解釋說,已經說出去的話就像飛走的羽毛,不可能收回了。

19 世紀的著名大拉比 Yisrael Meir Kagan(人稱 「Chofetz Chaim」,『追尋生命』),他一生的大部分時間都致力於研究語言的規範。他的經典著作 Chofetz ChaimShmirat HaLashon (『謹慎言論』)列出了摩西五經 5 中 31 條與言論相關的誡命。這些內容已成為理解猶太法律中禁止言論的詳細基礎條例。Chofetz Chaim 的教義強調了習慣性地發表有害言論的人將成為 ba al lashon hara(惡言大師),他的罪被認為比偶爾的過犯更嚴重,並強調習慣性地在別人背後嚼舌根是一種性格缺陷,而不是一時失誤。

Hotzaat Shem Ra:虛假陳述(毀謗)

Lashon hara 是有害傷害性的事實,但還有一種更嚴重的禁止言論類別: hotzaat shem ra (字面意思是“虛假傳播壞名聲”),指的是損害他人聲譽的虛假言論。這個概念與現代法律對誹謗的理解比較相近。hotzaat shem ra 的嚴重性超過了 lashon hara ,因為它不僅是惡言,更是謊言。十誡中所載的禁止作假證的規定,是構成了這一禁令的基礎,因此言語的真實性對猶太人傳統道德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猶太法律承認,虛假指控會造成深遠的傷害,可能會破壞生計、人際關係和在社區中的地位。誹謗受害者的追索權提供了一個有趣的案例研究,說明猶太法律如何平衡個人和公共責任。根據 Gemara 在 Kiddushin 28A 中的說法,雖然猶太宗教法庭 (Beit Din) 可能對直接干預誹謗案件有困難,但受影響的人可能會私下對誹謗者採取報復行動,這可能會威脅到始作俑者的生命。因此,猶太人既承認此類犯罪的嚴重性,也知道在正式法律結構中裁決與言論相關的實際挑戰。

Rechilut:談論他人隱私(分享八卦)

與 lashon hara 密切相關的是 rechilut 的概念,即為說別人的八卦。利未記中的經文(19:16)是構成這個禁令的基礎。Rechilut 雖然只是分享他人的私生活,即使沒有明確的負面評論,但這種分享可能會讓當事人感到隱私被侵犯。人類社會依賴於信任和善意,而流言蜚語會製造懷疑和分裂來破壞社會的良善。

猶太人對八卦的理解超越了明顯的負面陳述,包括可能導致傷害的看似中立的資訊。這種細緻入微的方法認識到,上下文和意圖在確定語音是否合適時非常重要。即使是關於某人的正面資訊,如果在可能導致嫉妒、怨恨或其他負面後果的情況下分享,也可能被視為不當言論。猶太教認識到,我們選擇要說什麼或不說什麼——是塑造社區的道德結構。

其實大原則很簡單,與孔子思想不謀而合,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其他類別的違禁言論

除了以上提到的 lashon hara、hotzaat shem ra 和 rechilut 之外,猶太教還有其他幾類被禁止的言論。褻瀆上帝是最嚴重的,此外還有假扮先知、頂撞國王、不尊重拉比或在公共場合反駁、在智者面前強詞奪理、詛咒他人以及違背法庭裁決。這些禁令反映了猶太教對維護適當權威和尊重他人的重視,同時防止破壞社區凝聚力或宗教基礎的言論。

禁止公開使他人難堪的戒律,在許多拉比的教誨中受到特別強調。塔木德將公開羞辱與物理傷害的刺殺相提並論。因為當一個人因羞愧而臉色慘白時,相同於讓人失血,而讓人「失血」的言論等同謀殺。猶太教對言語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比現代人的理解早了幾千年。即使是看似無害但給聽眾帶來痛苦的言論,也屬於有害言論的範疇。塔木德也提醒,不要在已懺悔者的面前提到他們以前的惡行,也不要在絞刑死刑犯的家屬面前使用繩子。

威脅性言論在猶太典籍中也有提到,包括口頭恐嚇。摩西五經命令,「不可彼此虧負」(利未記 25:17),拉比們將其理解為言語上的虐待。這一類別將包括引起恐懼或痛苦的威脅,即使從未採取行動。威脅性言論的心理影響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傷害,應該承擔道德後果,有時甚至是法律後果。這種對威脅力量的承認與現代法律對威脅言論的限制一致,即使在具有強大言論自由保護的系統中,威脅性言論通常也不受保護。

自由意志與共同責任的平衡

猶太傳統以自由意志為中心,認識到道德選擇需要自由。這一原則容忍相當程度的言論自由,因為人們必須自由選擇他們的語言來行使道德。然而,這種自由的存在是為了行善,而不是無限上綱的為自由而自由。

個人表達和社會福祉之間的平衡,仍然是猶太人對言論表達的原則。這與優先考慮個人權利的當代西方社會有些不同,因為猶太傳統強調社區成員的相互依存以及維護和諧與尊重的必要性。拉比喬納森·薩克斯 (Jonathan Sacks) 對這種緊張關係有著很精闢的解釋,他說:「言論自由不等同不受限的言論。前提是尊重他人自由和尊嚴」。這種觀點表明,真正的言論自由與責任是並存的,與絕對言論自由的立場不同。

猶太教對有害言論的細節有相當多的討論,承認人性中的不完美。控制自己的言論是宗教中最具挑戰性的規範,拉比們也指出,即使是虔誠的猶太人也經常違反與言論相關的戒律。這種困難源於語言的自發性和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因此需要時刻保持警惕,但沒有將這一挑戰視為放棄言論倫理的理由,而是做為言論具有深遠意義的證據,因此值得我們引以借鑒。

現代應用和挑戰

現代法律體系通常廣泛保護言論,同時為誹謗、威脅和煽動列為例外——與猶太教的有害言論相呼應。然而,猶太教更進一步限制即使是真實的有害言論,並強調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僅靠法律限制可能不足以維持社會中和諧。

網路時代對言論道德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社交媒體使有害言論能夠在幾秒鐘內在全球散播。因此在科技發達的社會,對於言論的道德教育反而更加重要。即使網路的匿名特性也許能讓人躲避法律責任,但潛在的危害是真實存在的。

猶太傳統並沒有將言論限制視為反對自由,而是將言論限制理解為實現真正的自由——讓人們能夠生活在尊嚴得到保護、人與人之間能建立信任的社會,這樣的自由才能夠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