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1979年《进出口条例》[新版]

Israel 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 [new version],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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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以色列进出口法律、希伯来原文来源 https://www.nevo.co.il/law_html/law00/72786.htm 之非官方翻译。
对于有兴趣在以色列建立进出口设施的人来说,建议了解一下以色列相关的进出口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未有权威人士校阅过,极可能有翻译错误! 实际内容以希伯来文为主。如需准确含义,请咨询商业律师。

1979年《进出口条例》[新版本]

释意

1. (a)在本条例中 –

敌人 ” –—

(1) 一个与以色列交战的国家;

(2) 敌国的单身居民;

(3) 社会成员,不论是公司还是非公司,在任何地方开展业务,并受根据本款作为敌人的人监督,只要他受到其监督;

(4) 在与以色列交战或根据其法律在一国成立或合并的人的协会;

(5) 为与敌方进行贸易的立法目的而应被视为敌方的任何其他人;

但是,一个人不是仅仅因为是敌对公民而成为敌人;

敌方公民 ” –—

(1) 与以色列交战的国家的公民,但不是以色列公民的个人;

(2) 在与以色列交战或根据其法律在一国成立或合并的人的协会;

“运输工具”——用于运输货物的动物、手推车、车辆、船只或飞机;

“敌国”—— 受制于与以色列交战或由以色列持有的国家主权管辖的所有领土,不是以色列或作为盟友的国家所持有的领土,以及为1939年《与敌国贸易条例》的目的必须处理的任何领土, 如在敌国之地;

所有者 ” ——

(1) 关于运输工具 – 包括代表 船东 作为代理人或快递员行事的人,以收取使用运输工具的运输费;

(2) 就货物而言,包括这些货物的进口商、出口商、接管人或代理人或假装是这些货物之一,以及拥有或声称与货物有关或有权携带和提供货物的任何人,但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公职人员除外;

“经理” – 海关和消费税局局长;

“支线船”,关于货物——进口、出口、沿海运输、装载用于运输船舶以满足船舶需要的船舶,包括试图对货物进行这些操作之一或将其放置在某个地方,以便进行这些操作或准备进行这些操作;

《标准法》—— 1953年(犹太历 5773年)修订之《标准法》;

“货物” —— 包括动物;

“船长” —— 拥有或已经接管船只控制权或指挥权的人,但不是领航员或公务员;

“海关当局” —— 根据《海关条例》的定义;

“主管当局” —— 部长为本法令的目的指定谁为主管当局;

“部长” —— 政府就这一命令全部或部分设立的部长。

(二)

部长出具的证明,说明某一领土现在或曾经受某一国家主权管辖,或由该国持有或曾经持有,或说明该领土开始或不再受其主权或占有的时间,应用于本命令规定的任何程序的目的, 作为其中所表达事实的确凿证据。

货物转移管制令

2.

经济部长可在法令中规定他认为有助于禁止或管制一般货物或法令所界定的货物、一般服务或知识或法令所界定的货物的进口的指示,规定这些货物的出口、沿海运输或将其装入船舶需要的船舶, 以一般方式或针对明示事项的类型,并受法令或法令确定的例外情况的约束;这种命令(下称-检查命令)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限制性的,所有这些都是根据经济部长在事情发生时出现的测试;就本节而言 –

“知识” — 与设备开发、生产、包装或维护或其维修有关的知识或技术;

“ 服务 – 向他人提供服务,包括有关商品和知识的服务。

进口适用官方标准的货物

2a. (A)

在第2a至27节中 –

“标准法” – (删除);

“商会联盟”、“手工业协会”和“以色列工业家协会”——根据根据《标准法》第27条制定的法令取代其位置的任何这些机构或其他机构;

“实验室测试确认”——型号批准或交付批准;

“示范批准”——根据第2g(d)节的说明进行的测试的测试实验室证书,根据该证书,被测试货物的模型符合适用于其的法律标准标准第9(a)(1)节所述的标准要求;

“装运核查”——一种测试实验室的证明,根据特定装运中特定货物样品第2g(d)节的指示,根据该证书,所测试的货物与签发示范证书的货物型号相同;

“确认符合主管的要求”——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指示和条件,包括根据本法令制定的关于进口货物的标准化专员的指示和条件,确认遵守《标准法》第9(a)(1)节所述的标准化要求;

“有条件释放批准” – 如第2e(b)(1)条所定义;

“货物”——包括根据《标准法》也是商品的货物;

“注册进口商”——根据第2c条在进口商登记处注册的进口商;

“标准协会”——《标准法》所定义的协会;

“标准化负责人”和“官方标准”——根据他们在《标准法》中的含义。

“测试实验室” – 标准协会或认可的实验室;

“认可实验室”——标准化负责人根据第2j节给予认可的实验室;

“关闭”——根据《公司法》5599-1999的定义;

“放行”-从海关当局监管的货物放行;

“控制”——1968-5778年《证券法》的定义。

“产品组合” – 附录中列出的细节和文件,根据第21b(a)(1)条需要保留。

(二)

在不减损第2节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经济大臣将在监督令中制定的关于要求全部或部分遵守官方标准要求的货物进口管制的规定,应有义务向标准化专员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货物是否符合本节所述的标准要求。9(a)(1)适用于他们的标准法,以及标准化专员指示的措辞和随附文件,并且不适用出示实验室测试证书的义务。

(三)

除了(b)小节所述提交声明的义务外,经济和工业大臣还可以在货物进口监管的监督令中规定,在收到以下所有成员的团队的建议后,有义务出示示范批准书(在本节中 – 团队):

(1) 经济和工业部总干事将担任该小组的主席;

(2) 标准化负责人;

(3) 财政部的预算主管或他为此目的任命的预算部门的雇员;

(4) 竞争的主管或他为此目的任命的竞争主管机构的雇员;

(5)《标准法》第8(d)条所界定的主管部长(在本节中——主管部长)或他为此目的任命的办公室的雇员。

(C1)在团队成员之间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将由团队主席的职位决定。

(四)尽管有(b)分节的规定,经济产业大臣在检查单中就下文详述的货物类型所定的指示应适用于出示示范批准书和交货批准书的义务,而不是提交申报单的义务:

(1) 受官方标准约束并属于以下类型的货物:起重设备;压力设备;冷凝烃气系统(蒸煮煤气)中使用的配件或装置,包括气体容器、阀门、仪表、水龙头、管道、需要气体的装置;消防安全措施和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混凝土用铁;游乐场的儿童设施;三岁以下儿童玩具;安抚奶嘴和;安抚奶嘴架;喂养婴儿的奶瓶和餐具;和中低压电力电缆;但是,经济和工业部长根据标准化专员的建议并与主管部长协商,可在检查命令中规定,有义务仅就本款规定的货物或他可能确定的货物提交过期型号的声明或批准以及装运批准, 条件是他确信有可能监督货物的进口并执行该命令的规定;

(2)

适用官方标准的货物和标准化负责人发现其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健康或保障或大规模环境质量的缺陷;如果标准化负责人发现存在上述缺陷,他将建议经济产业大臣确定出示示范批准和交付许可证的义务,部长可以根据上述建议确定六个月的义务, 除其他事项外,考虑到缺陷的类型、范围及其对其安全和健康或公众安全的影响程度,或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经济和工业部长认为,根据标准化专员的建议,这是必要的,他可以将上述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3)

首次适用官方标准的货物,如果发现严重担心损害公众的和平,健康或安全或环境质量,则团队建议经济产业大臣有义务提供示范批准和交付批准;

(4)

适用官方标准并属于以下类型的商品:电锅炉和太阳能系统;切割和研磨石和恒温器;经济产业大臣将确定对所述货物进行示范批准和交付批准的义务,以便自经济计划法(2021年和2022预算年度经济政策实施立法修正案)第98(a)条定义的商标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适用。 2021年,如果他发现有理由这样做,他可以将上述期限再延长一个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上述提出示范批准和交货批准的义务将适用的期限结束时,经济和工业大臣应根据本款规定对货物规定提交声明的义务,但须遵守第2a(c)条的规定。

(e) (已废除)

(和)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确定,进口货物或试图进口货物的人,在他已确定的期限内是违反信任的,自其确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除(c)分节所述内容外,他还可以: 确定对该人的额外或其他检查要求,包括担保要求,以及仅告知在场的人关于他的人他违反了信任,并给他一个合理的机会来主张其索赔的一切;在本节中,违反信任“ – 进口货物或试图进口货物的人,其负责标准化的人知道发生了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

基于虚假或不正确的信息进口货物或试图进口货物,包括使用虚假或不正确的文件;

(2)

标准化专员认为,他违反了(c)款规定的货物进口条件条件,或不再满足这一条件,专员认为,由于违反的性质、严重程度或情况,有合理依据确定他违反了信任;

(3)

违反本命令的规定或监督令或其他适用于货物进口的立法的规定,或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规定,标准化负责人认为,由于违反规定的性质、严重性或情节,有合理依据认定其违反信托;在本款中,违反规定“ – 根据法律,包括根据第14条,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

(七)

部长将根据(f)款,就违反信托的担保要求作出指示,并除其他外,就担保类型、条件、数额和没收作出指示。

(h) (已废除)

第2a节的适用性

2b. (A)

在本节中 –

“启动日”——根据该法第25(b)条,2013-2013年《标准法》(第10号修正案)开始实施之日;

“主管当局”——根据检验令或检验令中关于货物进口管制的另一当局的定义,其权力范围是受管制或颁发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b) (已废除)

(c) (已废止)

(四)

标准化专员在启动之日前夕发布了指示,要求进口货物或希望进口货物的人就遵守官方标准的规定提供宣誓书,该指令将在此更改后仍然有效:根据专员根据第2a(b)条命令的措辞,向专员提交声明,而不是宣誓书;但是,负责标准化的人员也可以命令向其中每一个人提交此类声明,他们将按照他的指示行事:

(1)

经主管部长同意后授权此事的政府办公室雇员;

(2)

依法设立的公司雇员,其目的是确保货物质量的适当水平,条件是该公司已得到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的授权;此类公司的认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可再延长两年。

(六)

第2a节和本节的规定并不减损主管当局在管制货物进口的事项上的权力,而且这些规定也不妨碍主管当局要求就货物是否符合标准作出声明, 全部或部分,用于授予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注册

2c. (A)

标准化专员将维持一个登记处,货物进口商将在登记处登记,进口的货物需要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按此顺序排列-进口商登记处)。

(二)

进口商如欲进口货物,其进口须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应根据标准化专员的指示,将所有这些情况记录在进口商登记册中:

(1)

他的全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其授权经销商的详细信息,如果他是公司,则为公司的身份详细信息,包括公司的控股所有者,该公司控制的公司以及由其中任何公司控制的任何公司的详细信息;

(3)

关于他根据本分节在登记处输入的详细资料的真实性的声明,以及关于他没有被定罪,也没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90条至第297条、第383条至第393条或第414条至第438条对他提出起诉的声明, 1977-1977年(下称《刑法典》)。

(第三)

标准化负责人可要求在进口商登记处登记的进口商提供他认为必要的补充文件或细节,以便确定其身份或确定其根据本节提供的详细情况,包括(b)(2)分节所述的公司的详细情况。

(四)

如果进口商根据(b)或(c)小节提供的详细信息或文件发生变化,进口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标准化主管报告更改,并且不迟于更改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六)

尽管有(b)款的规定,进口商已被定罪或因该款所列罪行之一而对其提起起诉,进口商仍可向标准化专员提交在登记处登记的合理请求;如果负责标准化的人认为,由于犯罪的性质、严重性或情节,没有障碍将申请人列入登记处,则他可以批准这种请求。

(和)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取消在登记处注册的进口商的注册或暂停注册,直到他命令的条件得到满足,或者如果他发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他命令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1)

注册是基于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进行的;

(2)

注册进口商,如果他是公司,他或其官员或(b)(2)款所列的当事方之一,已被判犯有罪行,由于其性质、严重性或情况,负责标准化的人认为不应列入登记处, 即使它不是未成年人(b)(3)节中列出的罪行或被指控犯有上述罪行;

(3)

注册进口商根据本命令或标准法违反了说明书的规定;

(4)

注册进口商或代表他的人拒绝合作,以澄清怀疑他进口的货物不符合适用于他们的官方标准的要求;

(5)

在第2a(f)节所述期间,注册进口商或(b)(2)款所列的一方因其所犯的违规行为而被确定为违反信托,而标准化负责人认为,由于其性质、严重性或情况,进口商不宜被列入登记册, 并且尚未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6)

他深信,人们确实担心会损害公众的健康、安全或保障或环境质量。

(七)

负责标准化的人员不会根据(f)(1)至(6)款做出决定,除非他已给予注册进口商主张其权利要求的机会。

(h)

尽管有 (g) 小节中的规定,标准化负责人认为,由于确实担心会立即损害公众的福祉、健康或安全,因此迫切需要暂停注册或环境质量,出于特殊原因,他可以立即暂停注册,但条件是让注册的进口商有机会在暂停后尽快提出其主张,并且不迟于决定之日起 14 天。

(一) (1)

如果进口商的注册已根据本节被取消,则不允许其提交在进口商注册处注册的申请,除非在标准化专员确定的期限结束时,根据标准化专员在有关此事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根据第(1)款对其亲属适用个人进口商的注册限额,或对亲属的注册条件适用,除非标准化负责人根据亲属的申请确信他与上述进口商之间没有关系, 有理由对其注册施加限制的业务关系;

(3)

如果第(1)款所述的进口商是公司,则负责标准化的人员也可以根据该款对该公司的控制所有人、第(2)款所述的其亲属、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以及由其中任何一家公司控制的任何公司适用注册限额;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款规定的亲属的注册限额,但须作必要的修改。

在进口商登记处登记的义务

二 维和。

进口商应在进口货物之前在进口商登记册上登记,其进口货物需要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

海关监管的货物放行

2e. (a) (1)

同一进口商进口的货物,除非收到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否则将不受海关当局的监管;

(2)

为了获得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注册进口商将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将附上实验室测试证书或声明,所有这些都符合本命令的指示;

(3)

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将发给符合检验令要求的货物,并根据该命令,只要标准化专员没有指示不签发证书;如果负责标准化的人知道担心损害公众的福祉、健康或安全或环境质量,他可以在书面上下令不给予上述批准;

(3a)

在不偏离本节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根据本法令规定仅为了使其不受海关当局监督而需要申报的货物,则应在按照本法令的要求提交申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发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 除非专员已决定根据第2(a2)或(a3)条的规定对产品组合或产品进行样品;

(4)

第(1)款的规定并不减损在货物不受海关当局监管之前根据任何法律获得主管当局或其他机构批准的义务。

(二) (1)

尽管有(a)(1)款的规定,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在进口商收到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以下简称-有条件放行证书)之前,由测试实验室制定关于货物从海关当局的监督下放行到进口商仓库的指示, 包括从进口商处收到书面承诺,以遵守检验令的要求和标准化专员的指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获得有利于国库的担保,以确保符合上述要求;

(2)

如果测试实验室已发出有条件放行证书,该实验室将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行事,以确保进口商符合获得有条件放行证书的条件,包括进口商给予的义务;如果测试实验室发现未满足获得有条件放行许可证的所有条件或未满足进口商的义务,则该实验室将根据本命令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行事,包括以专员命令的方式报告;

(3)

如果负责标准化的人看到担心损害公众的福祉、健康或安全或环境质量,他可以阻止或推迟发放有条件放行许可证;

(4)

经济产业大臣将制定关于保证金要求的指示,作为批准有条件释放的条件,包括关于保证金类型、条件、数额和没收的指示。

免責聲明

2f. (一)

在检验单或标准化专员的指令中建立,关于进口货物,必须向标准化专员提交申报,以获得符合专员要求的确认,注册进口商应通过测试实验室向标准化专员提交根据标准化专员指令要求的声明和任何其他文件;在标准化专员的指导方针中,不需要用于获取或使用进口商与制造商之间需要直接联系的文件,包括制造商的文件。

(二)

尽管有(a)小节的规定,为了证明货物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及其更新,包括已被采纳为官方标准的外国法规,如《标准法》第9 (a)(1)(b)节所述,应提交一份关于遵守该部分所述要求的声明以及以下文件:

(1)

由ILAC组织成员机构或标准协会认证的实验室的测试证书,根据该证书,货物全部或部分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及其在官方标准中采用的更新;但是,在证明货物符合适用于货物的官方标准中规定的文件和标记要求的事项上,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在其指示中说明,如果该文件表明货物符合外国法规的要求,则可以在上述检验证书上附上替代文件, 例如有关货物所含材料的文件,前提是替代文件不是第2a(b)节中提到的进口商声明;

(2)

合格评定机构或测试实验室关于符合外国法规要求的证书,如果根据这些法规确定有关该证书的要求;

(3)

(a) 承诺装运中的货物与第(1)款所述实验室测试证书或替代单据中提及的货物相同;

(4)

承诺完成以色列法律要求的标记,并在销售之前,电器类商品须适应以色列当前的电网。

(第三)

在本节中 –

“国际实验室组织”——实验室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的国际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

“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机构) – 根据外国法规的要求进行合格评定机构。

实验室测试确认

2g(A)

根据第2a(c)或(d)节确定,关于进口货物,必须提交实验室测试证书才能获得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向测试实验室注册的进口商应提交实验室测试证书申请,以及所有必需的文件, 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

(二)

为了颁发(a)小节中提到的实验室测试证书,测试实验室将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导方针进行测试,并将根据第23节在通信和信息系统中记录以下所有内容:有关其进行的测试结果的信息,注册进口商的详细信息, 货物的详细信息,适用于测试货物的官方标准,标准化专员的指示,他根据该指示行事并执行测试,制造商的名称,生产国以及标准化专员在其指示中确定的任何其他细节;如果测试实验室得知其在上述通信和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某个细节发生了变化,实验室将立即在通信和信息系统中记录更改后的细节。

(三) (1)

测试实验室不得为签发交货证书而进行测试,除非其为这些货物颁发示范证书而进行了测试;

(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试验实验室仍可为发放交付许可证的目的进行试验,即使示范试验是由另一个实验室进行的,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一)

执行装运批准的测试实验室与执行模型测试的另一个测试实验室之间存在合作协议;此类合作协议将应标准化负责人的要求提交给他,他可以根据他命令的条件对继续运营进行条件;在这方面,合作协议“ – 保证 –

(1)

执行模型测试的实验室会将执行测试所需的所有信息传输到执行装运确认的实验室,以便以可靠的方式执行装运确认,包括被测货物的产品组合和放弃客户特权

(2)

进行装运批准的实验室将向给予模型批准的实验室转移必要信息,以继续识别模型批准;

(二)

在批准货物的测试实验室与在以色列境外运营的实验室之间有一项承认协议,关于承认在以色列境外运营的实验室的测试结果,以及以允许以色列测试实验室使用测试结果的方式接收任何所需信息, 但标准化负责人事先以书面形式批准该协议符合第(3)款规定的要求;在这方面,承认协议“ – 实验室之间的协议或实验室与公司工作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保证遵守实验室测试的公认程序和测试的可靠性,以及在以色列境外运营的实验室将向以色列实验室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以便承认测试是代表它的测试, 并用于像她的测试这样的测试;

(第三)

进行示范试验的实验室是《标准法》第12(a)(2a)条所界定的政府间互认协议中所列的外国实验室,一切均受该协议的规定和标准化专员就此事下令的指示的约束;

(3)

标准化专员应在其关于第(2)(b)分节所定义的承认协议的指示和条件中规定,以确保该协议包括有关作为上述协议缔约方的实验室所进行测试的质量,其可靠性,结果的验证,从以色列境外运营的实验室接收信息以及控制在以色列境内运营的实验室将 执行在以色列境外运营的实验室进行的测试;

(4)

由在以色列境外作业的实验室进行的试验应视为由使用该试验的试验实验室进行的试验,从所有意图和目的来看,该试验实验室应被视为已核准该模型。

(四)

标准化专员将在其指示中详细说明确定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官方标准所需的测试,并确认符合专员的要求,包括提供示范批准和装运批准所需的测试,此类测试的范围及其格式;为了制定此类指南,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咨询 –

(1)

标准协会;

(2)

认可的实验室,如果实验室尚未在该领域得到认可 – 在《标准法》第12节中定义的同一领域获得批准的实验室;

(3)

商会协会;

(4)

以色列工业家协会,工艺和工业协会,以及另一个机构,该机构是负责标准化的人认为适合咨询的商业组织主席。

取消、延迟、暂停或调节实验室测试批准

2小时(A)

标准化负责人可命令检查实验室取消其已颁发的实验室检查许可证,推迟发放许可证,使其遵守条件或暂停发放,直至检查结束或直到其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在给予注册进口商提出索赔要求的机会之后, 如果它发现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

(1)

批准是基于虚假、部分、不正确或误导性的信息,而如果在批准时有正确和完整的信息在批准者面前,则不会给予批准;

(2)

对批准的可靠性产生了怀疑,包括由于接受批准的进口商违反了批准条件的条件或根据本命令或其他立法的规定规定了指示。

(二)

尽管有(a)款所述,但标准化负责人认为,由于确实担心立即损害公众的福祉、健康或安全或环境质量,迫切需要取消对实验室测试的批准,推迟其颁发,使其具有依赖性或受制于条件, 他可以按照(a)小节所述向测试实验室发出指示,即使不给注册进口商提出索赔的机会,只要在发出指示后尽快给予他这种机会,并且不迟于发出上述指示之日起14个工作日。

(第三)

负责标准化的家长在根据本节取消实验室测试许可证,暂停或对其进行调节时,将通知海关当局。

向测试实验室提供个性化说明

2吨。

负责标准化的人员可以向测试实验室提供有关某些测试,某些货物的测试或对某个进口商的测试的性能的特别指示,包括订购 –

(1)

进行检测、取样并将其送往实验室(包括另一个实验室)进行测试、在以色列或国外运营的方式,或将其保留一定期限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

全面检查适用于货物的官方标准的要求,额外检查,部分检查,重新检查,补充检查,以及所有在以色列或国外运营的测试实验室或其他实验室;

(3)

测试的位置。

实验室认可

2j. (A)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向其根据《标准法》第12(a)条的规定批准的实验室给予认可,以根据本条例对进口货物进行符合官方标准的测试,前提是他发现该实验室已准备好在根据该条例获得批准的操作区域内遵守该条例的指示。第12(a)节,包括标准化专员的指示,包括关于与通信和信息系统的连接。

(二)

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根据标准化专员的建议:

(1)

根据(a)款制定关于给予承认的指示,包括这种承认的附加条件;

(2)

经财政部长同意,根据(a)款,就根据(a)款给予承认的条件规定附加条件,涉及某类货物所需的标准测试篮子或实验室在根据《标准法》第12(a)条获得批准的业务区域进行测试的义务, 以便为以色列经济的需求提供答案。

(第三)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取消对(a)款所述实验室的承认,以依赖它,限制它或拒绝更新它,并且标准法第12(a1)节的规定应适用于此事,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

如果标准化负责人决定取消对实验室的承认,暂停,限制或拒绝更新,根据(c)款,他将通知海关当局。

在公认的实验室中担任员工,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和考官的院长

21.

在公认的实验室中,雇员,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和检查员,包括协助他们行使权力或提供服务的人,关于他们根据本法令的职责的法律,作为国家雇员关于这些法规的法律:

(1)

1979年《公共服务(礼品)法》;

(2)

1969年《公共服务法》(退休后的限制);

(3)

《刑法典》,关于公职人员的规定。

注册进口商的义务

212 (一)

注册进口商除了根据《标准法》对其征收的关税外,还将受到以下所列关税的约束:

(1)

注册进口商将保留附录中所列的有关每批货物的详细信息和文件,自同一型号货物的最后一批货物的发布日期起不少于七年;

(2)

注册进口商将保留其直接转让货物的经销商名单,为期不少于七年;

(3)

注册进口商应允许为其为获得实验室测试许可证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测试实验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以便根据有条件放行许可证发放许可证并检查其履行义务的情况,包括允许测试实验室进入储存货物的场所, 并按照法规负责人的指示采取必要的文件和样品进行测试;

(4)

如果进口商为了在一个测试实验室批准货物而开始测试特定货物中的某些货物,他将不被允许在同一批货物中继续测试所述货物或在另一个测试实验室重新开始测试,除非他事先获得主管关于该标准的书面许可,并且存在证明其合理性的特殊情况, 在主管的意见中,正如他将指定的那样。

(二)

在不减损(a)款所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根据本命令收到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并不减损进口商满足适用于货物的《标准法》第9(a)(1)节所述的所有标准化要求的责任以及有关货物的任何法律规定, 包括根据《标准法》第9(a)和(a2)(1)和(2)条的规定。

(第三)

尽管有(a)(1)分节的规定,注册进口商免于承担维护产品组合的义务,这些货物不是用于向公众营销和分销的,并且是以下之一:

(1)

作为样品的商品;

(2)

用于生产过程的货物;

(3)

供个人使用的商品;

(4)

用于工业备件的商品。

(四)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在书面合理决定中免除注册进口商维护不用于向公众营销和分销且未列在(c)款中的货物的产品组合的义务。

通信和信息系统

211 (A)

负责标准化的人员将管理一个通信和信息系统,该系统将包括有关注册进口商向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以获得实验室测试证书的请求的信息,包括记录测试结果,其存在日期,所签发的实验室测试证书的副本以及根据本订单的规定所需的有关测试货物的任何其他识别信息(在 这个顺序 – 通信和信息系统)。

(二)

在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标准化负责人可就被授权审查通信和信息系统所载信息或向其输入信息的人以及关于授权范围和对审查或信息输入范围的限制的指示,并可制定适用于海关总署的各种审查程序, 标准协会,实验室注册卖家和进口商,以及所有法律的规定,包括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第三)

任何人从通信和信息系统收到违反本命令指示的信息,包括未经适当授权,应立即向标准化主管报告,不得向他人披露,除非事先得到标准化主管的书面批准,否则不得使用。

通过标准协会操作通信和信息系统

2 只手 (A)

负责标准化的人员可以命令标准协会按照第23条的规定在其管理下运行通信和信息系统,为期五年,前提是他不按照所述命令发布命令,除非根据第23(b)条制定指令,以及将确保行业竞争并将规范以下事项的指令:

(1)

限制访问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权限;

(2)

访问通信和信息系统以细读或将数据输入其中,将输入系统的数据类型,信息的阅读范围以及将信息输入系统并将其传输给授权方的时间段;

(3)

通信和信息系统将使用的技术系统的维护,以及保护其中包含的信息的方法;

(4)

确保获得授权的人和有权审查该信息的人能够获得系统内所载的信息。

(二)

根据(a)小节的指示将在与1981-5571年《隐私保护法》第7节定义的注册商协商后确定,同时考虑到将不时审查的可接受的技术替代方案,并尽可能避免损害通信和信息系统所含信息安全的风险, 包括这是一个商业秘密。

(第三)

(a)款所述,命令通信和信息系统通过标准协会操作的标准化负责人,应适用以下规定:

(1)

除非按照标准化专员根据(a)小节制定的指示和根据第23节的指示,否则标准协会将不会运行通信和信息系统;

(2)

标准协会不会拒绝认可实验室为依法履行认可实验室的功能而将信息输入通信和信息系统的请求;

(3)

标准协会不会披露通信和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也不会对其进行任何使用,除非按照本命令中的指示进行;

(4)

通信和信息系统将由标准协会的雇员操作,他们获得了代表标准化专员操作该系统的许可,他们将是唯一被授权代表该研究所操作该系统的人;

(5)

除非根据第21(b)条制定的指示,否则不会向没有根据第(4)款获得许可和授权的标准协会的雇员提供任何信息;

(6)

根据本节,标准协会将向标准化专员报告任何违反专员指示的行为,包括将通信和信息系统中包含的信息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的任何情况。

(四)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允许他授权的经济和工业部的雇员这样做,以控制对他根据本节下令的指示的遵守情况。

(六)

经济和工业部长经财政部长同意并经以色列议会经济委员会批准,可按照(a)分节所述延长标准协会运营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期限,延长每个期限不超过五年。

(和)

经济和工业部长,根据标准化专员的建议,可以命令从其办公室的雇员中任命一名雇员,为期他指示的一段时间,该雇员将负责操作通信和信息系统,而不是(a)分节所述的标准协会,并将按照专员的指示行事(在本节中-负责操作系统的人), 部长还可以下令任命更多的官员来操作系统,这些官员将服从于负责操作系统的人,只要部长的意见证明以下情况之一是正确的:

(1)

标准协会的行动或其在操作通信和信息系统方面的失败确实有可能立即扰乱向经济提供货物或向经济提供正常服务的正常服务;

(2)

对测试实验室之间的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对进口商的活动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确实有可能造成这种损害,这一切都是由于该研究所操作通信和信息系统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或由于违反(a)款规定的指示。

(七)

如(f)分节所述,经济和工业部长命令,标准化负责人、负责操作系统的人员以及该部所述的其他官员,按照部长的指示,可在标准协会内采取通信和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任何行动, 包括负责人和负责人可以 该系统的运行必须向标准协会或代表标准协会在部长下令发布之日前夕参与系统运营的人员发出指示;即使标准协会在通信和信息系统中或其操作方面享有任何权利,此类说明仍应适用。

(h)

经济和工业部长在给标准协会一个机会提出其主张之前,不会按照(f)分节的规定发出指示。

监督权

2 到。(一)

为了监督根据第2a至2d节的规定对货物进口的监管,包括对测试实验室的监督,上述法律第10(b)和-(b1)节中列出的所有权力,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遵守第10(b2)节的规定,前提是他们已按照标准化专员的命令接受了与该命令相关的主题的适当培训。

(答1)

标准化专员将运行一个计算机化的监督和控制系统,该系统将以海关通知系统为基础,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对货物或产品组合进行抽样检查来检查为确认符合专员的要求而提交的申报单,详见第(a2)和(a3)小节。 由他自行决定。

(解答 2)

标准化负责人决定对产品组合进行抽样,所有这些都将适用:

(1)

根据第(5)款的规定,确认符合主管的要求将推迟到出示产品文件或确认实验室测试为止;

(2)

标准化负责人将立即向进口商提供对产品组合展示的需求;

(3)

根据第(2)款,进口商将被要求在收到需求之日起72小时内提交产品组合;

(4)

在展示产品组合后,在检查其内容的同时,将立即颁发符合主管要求的证书;

(5)

在第(3)款所述的截止日期过后,进口商尚未向专员提交产品文件,则需要实验室测试批准作为放行货物的条件。

(A3)

标准化负责人决定对货物进行抽样,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

(1)

确认符合专员的要求将被推迟,直到收到进口商的承诺,根据进口商的选择,他将允许在海关或进口商的仓库进行抽样;

(2)

标准化负责人将立即向进口商提出抽样货物和接受第(1)款所述进口商承诺的要求;

(3)

在收到进口商承诺进行抽样后,将立即颁发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

(二)

本节授权的主管通知应当在备案中公布。

标准化专员要求信息和文件的权力

216 (一)

在不偏离第22条规定的情况下,负责标准化的人可以要求注册进口商或测试实验室在当时以他指示的格式和方式向他提供他根据该命令行使权力或促进执行该命令所需的任何信息。

(二)

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就根据本命令的规定保存所需信息的方式制定指示,以便以可靠,清晰和清晰的方式保存信息;如果专员确信可以批准以数字方式存储信息,他可以,除其他外, 下令定期备份信息的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下令作出必要的安排,监督本命令规定的执行情况,他可以允许以数字方式存储各类进口商的信息,以及根据实验室类型或进口商类型制定不同的指示, 它们的规模、活动范围、供应品类型或信息类型。

测试实验室主管的协助,他们的权力和职责

2161. (A)

标准化专员可以使用进口商提交的确认符合专员指示的请求的测试实验室,以便根据第2(a1)节对货物或产品组合进行样品测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标准化负责人可以书面作出合理的决定,命令通过另一个测试实验室进行上述样品测试;根据本节,作为协助测试实验室的一部分,测试实验室可以代表标准化负责人向进口商发送通知和要求。

(二)

关于(a)款所述的协助,测试实验室和第21节所述的协助实验室的任何人应根据其指示和指示并在其监督下代表标准化专员行事,不得行使法律赋予标准化专员的自由裁量权的权力。

(第三)

测试实验室可以进行样品测试,并根据其结果和标准化主管的指导方针行事,详情如下:

(1)

关于产品组合的样品测试 –

(一)

化验所将检查产品档案是否包含附录中所列的所有细节和文件,这些细节和文件必须根据第21(a)(1)条保存;

(二)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产品文件包含(a)项中提到的所有细节和文件,实验室将通知标准化主管和进口商;

(第三)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产品文件不包含(a)项中提到的所有细节和文件,实验室将向进口商发出需求通知,要求在标准化主管说明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遗漏的细节和文件,并将通知标准化主管;

(四)

如果进口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根据(c)项要求完成的细节和文件,实验室将向进口商发出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货物的通知,并将通知标准化负责人;

(六)

根据(d)项发出的需求通知将一直有效,直到按要求完成产品组合,并就货物是否符合《标准法》第9(a)(1)节所述标准要求提供经认证的实验室证书;在这方面,批准的实验室“ – 如《标准法》第12(a)(1)条所定义;

(和)

在按要求完成产品文件并出示(e)项所述证书后,实验室将通知进口商和标准化负责人;通知一经发出,销售终止通知将被取消;

(2)

关于货物的样品测试 –

(一)

实验室将检查货物是否符合《标准法》第9(a)(1)节中提到的适用于它们的标准要求;

(二)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货物符合《标准法》第9(a)(1)节规定的标准化要求,实验室将通知标准化负责人和进口商;

(第三)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货物不符合《标准法》第9(a)(1)节所述的标准化要求,实验室将通知标准化负责人并向进口商发送要求通知,其中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

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货物并收集尚未从所有销售点向公众出售的货物;

(2)

要求由他选择执行下列操作之一:

(一)

消除缺陷并获得实验室的批准;

(二)

销毁货物或将其退还给其购买货物的供应商;

(四)

如果实验室根据其专业评估发现该货物不符合《标准法》第9(a)(1)节所述的标准化要求,并且根据标准化专员的指导方针,该货物对公众构成危险,则应立即通知标准化专员, 以便他可以考虑根据《标准法》第10a或10b条行使其权力;

(六)

标准化专员决定根据《标准法》第10a或10b条行使其权力,在收到(d)项所述实验室的通知后,他有权通过实验室根据上述部分向进口商发送通知,前提是通知上注明这是根据专员的决定。

(四)

为了执行本节的规定,测试实验室将行使根据第2e和2g条授予它们的权力。

异议

2162. (A)

第2161节所述的测试实验室的请求通知可以在收到实验室通知之日起14天内提交给标准化主管;上述成果将连同副本一并提交给实验室,实验室将在十天内发送其参考;标准化负责人可以命令提交此类成果的方式。

(二)

根据(a)小节提交成果并不会使第2161节所述的需求通知无效。

(第三)

有关成就决定的通知将发送给进口商和实验室。

测试实验室主管的监督

2163. (A)

第22条所界定的标准化负责人和检查员可根据第22条和第216条行使其权力,根据第2161条监督实验室的活动。

(二)

标准化负责人将在其指示中确定适用于测试实验室的规定,以便根据第2161条监督和控制其活动;该说明将在经济产业省的网站上公布,标准化负责人可以订购其他方式发布说明书。

预防测试实验室工作中的利益冲突

2164.

测试实验室和协助其行使第21节所述的权力或提供服务的人员,如果处理这些测试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它们处于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则不得进行第216节所述的样本测试;如果其中一人意识到对上述利益冲突的恐惧,他将停止处理检查并通知负责标准化的人员;《标准法》第12(a2)(3)和(4)节的规定适用于经批准的实验室,经必要的修改后,应适用于测试实验室和本节所述的协助人员。

对授权机构不适用

217 (一)

第2c至2164条的规定只适用于确认符合主管要求的事宜,而不包括:

(1)

减损或更改本条例下任何授权机构的权力,或授予其额外的权力;

(2)

减损《海关条例》规定的权力。

(二)

在不减损(a)款所述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第2c至2164条不适用于2015年《公共卫生保护(食品)法》所定义的食品的进口。

例外委员会

2 通道 (A)

将设立一个例外委员会,其作用是向经济和工业部长(在本节中为部长)建议根据该法第9(a)(5)(b)条在《标准法》第三份增编中增加一项标准。

(二)

以下是例外委员会的组成:

(1)

总理办公室的一名雇员将由总理办公室主任任命,他将担任主席;

(2)

司法部总干事或为此任命的司法部雇员;

(3)

经济产业省进口合法性负责人;

(4)

由预算主管任命的财政部预算司雇员;

(5)

由竞争事务专员委任的竞争主管机构的雇员;

(6)

标准化负责人;

(7)

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局专员或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专员为此任命的管理局雇员。

(第三)

关于例外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本届委员会组成的公告将在总理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

(四)

部长或标准化负责人将与例外委员会联系,以接收其关于增加(a)小节所述标准的建议;申请将附有有关标准的细节和标准化专员关于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环境质量的恐惧的意见,以及对竞争考虑因素和降低生活成本问题的参考。

(六)

例外委员会将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将其建议转交部长,并在其决定中详细说明其原因;如果例外委员会在上述期间未通过其建议,或在此期间宣布不打算讨论该申请,它将被视为建议根据(g)小节增加标准。

(和)

例外委员会将在总理办公室的网站上公布其建议,但所公布的信息不包括根据1998年《信息自由法》第9(a)条不得披露的信息;委员会不得在上述出版物中包含根据第9节不受披露的信息。b) 上述法律。

(七)

例外委员会建议将该标准添加到《标准法》的第三份补编中,部长可以这样做。

(h)

例外委员会建议部长不要在《标准法》第三份附录中添加标准,他可以联系政府,要求其批准增加标准。

(第九)

部长要求政府批准增加(h)款所述的标准,应附上有关标准的细节、例外委员会的建议以及部长的立场,详细说明他不采纳例外委员会建议的理由。

(一)

部长已根据(h)小节与政府联系,他将通知例外委员会,他可以在命令中添加一项命令,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自通知例外委员会之日起三个月,这是第三次补充的标准(在本节中 – 临时命令), 但条件是它们不同时适用 根据本小节发出的命令和根据(t)小节发出的命令涉及相同的标准。

(升)

政府将在部长向政府提出上诉之日起21天内,就部长的上诉作出决定,如(h)分节所述,并可将期限延长,但总的额外期限不得超过42天;政府将有权根据其决定,通过部长委员会行使本节规定的权力。

(12)

如果政府决定不将标准添加到第三个补充中,并且部长根据(j)小节建立了临时命令,并且该命令在政府决定时生效,部长将尽快取消该命令。

(13)

如果政府没有在第(11)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部长关于增加标准的请求将被视为已得到其批准,除非部长在上述期限结束前根据(h)小节撤回了其请求。

(手)

如果政府决定将标准添加到《标准法》的第三份补编中,或者由于第(11)款所述期限届满,部长增加标准的申请已获得批准,部长经议会经济委员会批准,可通过法令将该标准增至《标准法》第三份补编;如果这种命令是提交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而部长设立了临时命令,只要经济委员会尚未决定是否批准临时命令,他就可以延长临时命令的有效期。

(图)(1)

尽管有本节的规定,如果部长认为,包括应公众的要求,立即担心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或环境质量受到损害,或者有其他基本需要,他可以通过法令在《标准法》第三份增编中增加一项标准,即使没有收到例外委员会的建议;该订单的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2)

部长要求,他根据第(1)款确定的命令的有效期应超过三个月,应尽快提交例外委员会,(d)至(yd)小节的规定,经必要的修改,应适用于上述申请。

存款

3. (a)

经济大臣可在检查令中确定,货物进口商或要求进口货物或从海关当局的监督下赎回货物,应按照订单中解释的条件和方式,将地点、数额、费率、时间、期限存入财政部的信贷, 并禁止赎回货物,除非已存入存款,经济部长可以与财政部长协商,在法令中确定财政部将按照法令中解释的利率和条件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二)

经济大臣可以在法令中确定缺席者的义务,包括由于未能按时将存款转给财政部而按经济部长认为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

第599-1949号《海关和消费税(税率变动)法》第2节的规定应适用于关于存款的命令,就好像它是征收该节所指的税款的命令一样。

(四)

监督令可以通过后续监督令进行修改或撤销。

监督令的权力

4.

检查令有权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任何法律,这些法律禁止或规范货物的进口、出口、沿海运输或为满足船只需要而装船,并可以列入任何规定,包括刑事规定――包括从进口货物价值中收取10 000磅或两次的罚款――经济大臣认为有必要确保法令的实施和执行。

船舶和飞机的进出

5.

为了消除疑虑,其中指出,通过检查令,可以禁止和规范船只和飞机进出以色列,就好像它们是货物的进出口一样,即使这些船只是在运输货物或乘客,无论它们是否在自己的权力下移动;这项规定并不减损关于船只和飞机海关的任何立法的规定。

征 款

6.

经济大臣可以通过法令命令征收和征收由于检查令中包含的检查方法而产生的税款,并确定其费率;此类命令可由经济部长随后的命令修改或取消;根据本节收取的税款应支付给国库或法令设立的官方基金或账户。

非法延期的货物

7. (a)

如果货物的运输违反了检查令或违反适用于与敌方贸易的法律,则应从用于运输货物的所有运输工具上没收货物,并应按照部长的指示处理,无论是作为规则还是在特定情况下,只要除非(b)款适用于船只,否则不得没收船只。;货物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或货物的托运人和试图运输货物的任何人,可处以两年监禁或三倍于货物价值或用于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价值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二)

如果检验单禁止货物出口,除非货物被运往某个地方或某个人,并且上述货物被运送到另一个地方或另一个人,那么如果-

(1)

如果下水船只的注册体积不超过二百五十吨,该船将被没收并按照部长的指示进行处理;

(2)

如果下水船舶的注册体积超过二百五十吨,则该船主应处以五千英镑的罚款,该船舶可被扣留,直到支付罚款或给予保释金为止。

要求提供证据的权力

8. (a)

海关官员或主管当局可要求拥有走私货物或对走私货物有控制权的任何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管理人或主管当局的意见,即管制令或适用于与敌方贸易的法律不禁止走私货物;没有像前面提到任何证据,货物将被没收并按照部长的指示进行处理。

(二)

如果海关官员或授权当局要求提供(a)款所述的证据,海关官员可以扣押有关货物,并附上足以满足其意见的担保,以便在他确定的时间内将所需的证据提交他;没有提出上述证据,经理或主管当局(视情况而定)可没收担保并放行货物,或没收货物,并按照部长的指示进行没收。

(第三)

经理或主管当局确定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意见,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在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诉讼中,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成为这方面的证据。

没收通知

9. (a)

如果根据本命令没收了货物或运输工具,经理或获授权这样做的官员将向货物所有人或运输工具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对货物拥有者或对货物拥有控制权的人发出没收通知, 包括船长。

(二)

如果经理或授权没收通知的官员知道没收通知所针对的人的地址,则通知将通过挂号信发送;他们不知道他的地址 – 公告将在记录中公布。

签发兑换券并退货

10. (a)

确保遵守本命令或检验令的规定,或关于货物进出口的其他立法的规定,或与敌方的贸易法的规定 –

(1)

海关官员可以随时拒绝向船只签发赎回证书;

(2)

任何已获得赎回证书的船只,只要该船在以色列港口的边界内,即应为海关官员、海军军官或经理或授权当局授权的任何人,要求将赎回证书退还给他。

(二)

退款请求可以口头向船长提出,或者与船长或主管一起为他放在船上,或者假定是其中之一,如果没有船长 – 如果他在以色列,可以按照船舶管理所有人的说法交付, 如果以色列没有管理所有者 – 居住在以色列的代理人,如果他不为人知或无法找到,则可以将其固定在船的桅杆上。

(第三)

如需退回兑换券,礼券有效期将立即失效;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船长的判决 – 罚款1500里拉。

(四)

本节应适用于飞机,就好像它是一艘船一样,为此目的 – 代替“船只”即“飞机”,而不是“港口”即“机场”,而不是“船长”即“指挥官”。

关于货物目的地的说明

11. (a)

即将出口货物并在出口或装运前交付有关其目的地的声明的人,经理或授权当局有理由认为该声明在重要细节上是虚假的,他可以扣留货物,直到该声明的真实性得到证实;该声明的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货物将被没收,并将按照部长的指示进行处理。

(二) (1)

从国家领土、货物出口商或托运人领土以外的任何货物,如有需要,必须说服经理或主管当局,货物没有到达敌方或敌方国家,或证明他们不同意货物将运抵敌方或敌方国家,并且他们没有在这方面提供协助, 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货物的目的地是他们向海关官员出示或提交给海关官员的有关货物出口的文件中描述的地点;

(2)

出口商或托运人如未说服或未按第(1)款所述证明,将按经理或主管当局的要求,处以货物价值三倍或五百英镑的罚款。

咨询委员会和委员会

12.

部长可任命他认为适当的咨询委员会和委员会,以协助他执行该法令的规定。

遵守法律

13. (a)

本命令旨在增加《海关条例》的规定,而不是减损这些规定,但是,根据本条例扣押的船只或货物,除非本条例有明确规定,并按该条例的规定,否则不受《海关条例》规定的约束。

(二)

这项命令不会减损立法赋予政府或其成员之一的权力。

用赎金赎罪的权力

14.

部长可为违反本命令的任何违法行为或行为支付金钱赎金,但赎金不得超过货物价值或犯罪或行为发生时运输工具价值的三倍,或不超过五百英镑, 全部根据较大的金额。

金融制裁

14a. (A)

如果进口商违反本条例的某项规定,详见下文,标准化负责人可根据第14a至17条的规定,对他实施5,000新谢克尔的罚款,如果他是一家公司,则为15,000新谢克尔:

(1)

没有向标准化专员报告他提供的细节或文件的变更,违反第2C(d)节的规定;

(2)

没有保留细节或文件,违反第21(a)(1)或(2)条的规定。

(二)

如果进口商违反该法令的规定,详见下文,负责标准化的人员可根据第14a至17条的规定,对他实施10,000新谢克尔的罚款,如果他是一家公司,则为25,000新谢克尔:

(1)

向标准化专员或测试实验室提供有关进口货物的不正确细节,以符合有条件批准中规定的标准化专员的要求,或为了获得标准化专员的批准,在以下其中一项中:

(一)

根据第2e(a)(2)和2g(a)条批准遵守专员要求的请求附件中提供的文件或详细信息;

(二)

根据第2e(a)(2)(2)及2f条,在文件或声明附件中提供的细节中;

(2)

在根据第2C(b)条提供的声明或根据第2C(b)、(c)或(d)节提供的文件和详细信息中提供不正确的信息;

(3)

(a) 货物的进口商,其进口需要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但未在进口商登记处登记,违反第2d节的规定;

(4)

违反根据第2e(b)条确定的获得有条件放行许可证的条件条件;

(5)

在某批货物中交付某些货物,由一个以上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违反第21(a)(4)条的规定;

(6)

他没有向主管报告通信系统中包含的标准化信息和到达他的信息,或未经主管事先书面批准,在此类信息之后发现此类信息或使用此类信息,所有这些都违反了第23(c)条的规定。

(第三)

测试实验室违反本法令的规定,详见下文,负责标准化的人员可根据第14a至147条的规定对其实施50,000新谢克尔的财政制裁:

(1)

根据第2e(b)条,未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提供有条件放行证书;

(2)

如果进口商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没有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行事,则没有报告进口商没有履行义务,这违反了第2e(b)(2)条的指示;

(3)

为了发放交付许可证而进行的检查,而没有为示范批准目的进行检查,并根据第2G(c)(2)条的规定使用另一个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条件,这违反了第2G(c)节的规定;

(4)

未按照标准化专员根据第 2e、2g、2h、29、23 或 2id 节给出的指示或准则行事。

(5)

通知标准化主管或进口商,产品文件包含附录中列出的所有细节和文件,根据第21(a)(1)条需要保存,而没有检查产品文件,违反第2161(c)(1)(a)条的规定;

(6)

发现产品档案未包含根据第21(a)(1)条需要保存的附录中列出的所有详细信息和文件,并且没有通知主管标准化,这与第2161(c)(1)(c)条的规定相反;

(7)

发现产品文件不包含根据第21(a)(1)条需要保存的附录中列出的所有详细信息和文件,并且没有向进口商发送要求通知以完成违反2161(c)(1)(c)(c)规定的缺失详细信息和文件;

(8)

没有通知标准化主管,进口商没有在为此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她的要求完成细节和文件,这违反了第2161(c)(1)(d)条的规定;

(9)

没有向进口商发出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货物的通知,这违反了第2161(c)(1)(d)条的规定;

(10)

通知标准化负责人或进口商,货物符合标准的要求,而没有检查货物,违反第2161(c)(2)(a)条的规定;

(11)

发现货物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并且没有通知监管机构该标准,违反第2161(c)(2)(c)条的规定;

(12)

裁定货物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并未向进口商发出要求,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货物和收集尚未出售给公众的货物,并要求采取行动,这违反了第2161(c)(2)(c)(c)条的规定。

(四)

如果标准化监督员有合理理由推定进口商或测试实验室(视情况而定)违反了(a)至(c)小节所述的本条例的规定,在加重处罚的情况下,标准化监督员可根据第14a至147条的规定对他们实施财务制裁, 其比率是(a)至(c)分节可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的金融制裁数额的一倍半;在这方面,加重处罚情节“ – 涉及特别大量货物的违规行为。

收费意向通知

14b. (A)

如果负责标准化的人员有合理的理由推定某人违反了本条例第14a条(在本条例中-违反者)所述的条例规定,并且打算根据该条对他实施财务制裁,他将向违规者发出意图对他实施财务制裁的通知(在本条例中 – 意向义务通知)。

(二)

在意向收费通知书中,标准化负责人应除其他事项外,声明以下内容:

(1)

构成违约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下称行为);

(2)

金融制裁的数额和支付期限;

(3)

违反者有权根据第14c条的规定向标准化专员提出索赔;

(4)

根据第14e条的规定,因持续违规或反复违规而增加金融制裁金额的权力,以及为该节的目的,违规行为将被视为持续违规行为的日期。

辩论权

14c.

违法者如已接到关于打算根据第14B条的规定提出指控的通知,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标准化专员陈述其关于对其实施金融制裁的意图及其数额的索赔, 标准化专员可以在不超过45天的额外期限内延长上述期限。

专员关于标准和付款要求的决定

14d. (A)

标准化负责人在考虑了根据第14c条提出的指控后,将决定是否对违规者实施金融制裁,并可根据第14f条的规定减少金融制裁的金额。

(二)

专员根据(a)分节的规定决定标准化 –

(1)

对违法者实施金融制裁——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他支付金融制裁(按此顺序——支付要求),其中除其他外,他将说明金融制裁的最新数额和支付期限;

(2)

不对违规者实施财务制裁 – 他将以书面形式收到通知。

(第三)

在付款要求或根据(b)款发出的通知中,标准化负责人将具体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四)

如果违反者没有根据第14c条的规定提出索赔要求,在该节规定的期限内,在该期限结束时,意图收费通知应被视为在上述日期向违规者付款的要求。

违规行为仍在继续,违规行为又回来了

14e. (A)

如果继续违规,则其中的第五十部分将添加到违规行为持续每一天的固定罚款中;在这方面,“违规行为仍在继续 – 在主管通知违规者违反该违规行为后,违反了第14a条所述的本条例条款。

(二)

如果屡次违规,上述罚款金额的一半将添加到该违规行为的固定经济处罚中;在这方面,“一再违反——违反第14a条所述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的规定,在以前违反该规定两年内,对违反者实施了经济制裁或他被定罪。

减少金额

14 和 (A)

除(b)分节的规定外,标准化负责人不得实施低于第14a条和第14e节规定的数额的金融制裁。

(二)

经济和工业部长经司法部长同意并经以色列议会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决定可据此实施低于第14a条和第14e条规定数额的金融制裁的案件、情况和考虑因素,并按他将确定的费率实施。

最新金融制裁金额

14克

金融制裁将根据其在付款要求交付当天的最新金额进行,对于没有按照第14d(d)条所述向标准化专员提出索赔的违规者 – 在交付意向收费通知之日;已根据第142条向法院提出上诉,负责标准化的人或法院推迟支付金融制裁——金融制裁将根据其在上诉决定之日的最新数额进行。

(二)

第14a节规定的金融制裁金额将在每年1月1日(在本小节 – 更新日)更新,根据更新日已知的指数与去年1月1日已知的指数相比的变化率,以及关于第一个更新日 – 与2017年1月发布的指数相比;所述金额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金额,即10个新谢克尔的倍数;在这方面,“衡量”——中央统计局公布的消费物价指数。

(第三)

标准化负责人将在经济产业省的记录和网站上公布根据(b)款更新的金融制裁金额的通知。

支付罚款的最后期限

14小时.

违反者应在第14d条所述付款要求交付之日起45天内支付经济处罚。

联系和兴趣

14吨。

如果违规者没有按时支付金融制裁,则在拖欠期间,金融制裁将添加到金融制裁中,1961年《利息和联系裁决法》(在本条例中 – 联系差额和利息)中定义的联系差额和利息,直到支付为止。

收集

14 J.

财政制裁将计入国库,1995-55年《中央收缴罚款、开支和费用法》的规定将适用于国库的收缴。

行政通知

14 (一)

如果标准化专员有合理的理由推定某人违反了第14a条所述的本法令规定的指示,并且标准化专员在程序中规定了一些情况,经总检察长批准,他可以不向他提交对他提出指控和实施金融制裁的意向通知, 根据第14a至17条的规定,根据本节的规定向他发出行政通知;在本小节中,“总检察长”——包括一名由总检察长授权的司法部长副手。

(二)

在行政通知中,标准化负责人将指出该行为构成违规行为,通知违规者必须停止违规,如果他继续违规或重复违规,他将因持续违规或反复违规而受到经济制裁,视情况而定, 如第14节所述,并且还将表明违规者的权利根据第14b节的规定请求取消警报。

(第三)

标准化负责人将在经济产业省网站上公布根据本节制定的程序。

请求取消行政通知

14 (一)

如果违规者收到第14K节所述的行政通知,他可以在45天内以书面形式联系标准化专员,要求取消通知,理由是以下任何原因:

(1)

侵权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2)

通知中详述的违规者所犯的行为不构成违规行为。

(二)

标准化负责人接到根据(a)款规定撤销行政通知请求的,可以取消或者驳回该请求,并保持通知不变;标准化专员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给出,并将连同原因一起交付给违规者。

违规行为仍在继续,警告后又重复违规

14 (一)

根据第14K条的规定,向违规者发出了行政警告,并且违规者继续违反他收到警告的规定,由于第14E(A)条所述的持续违规行为,标准化负责人将向他发出付款要求;被要求支付上述付款的违法者可以向专员提出关于继续违反行为和金融制裁金额的辩护,并将适用第14c和14d条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

根据第14K条的规定,向违规者发出了行政警告,并且违规者重复并违反了向他发出警告的规定,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上述其他违规行为将被视为第14E(b)条所述的重复违规行为, 标准化负责人因屡次违规,将按照第14b条的规定向违规者发出意向收费通知;已被告知有意按上述方式起诉的违规者,可以向标准化专员提出申诉,第14c条和第14d条的规定将适用,并进行必要的更改。

根据本命令和另一法律,因违反而造成的金融制裁

14手。

对于违反第14a条所列法令规定的规定和另一项法律规定的一项行为,将处以不超过一项金融制裁,如果有可能根据第14条处以赎金和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金融制裁,则只处以两种行为中的一种。

上诉

14 到。(一)

标准化专员根据第14a至17条作出的最后决定,可向裁判法院院长所在裁判法院提出上诉;这种上诉应在将决定通知违法者之日起45天内提出。

(二)

根据(a)分节提出上诉不会延迟支付金融制裁,除非标准化负责人同意或法院已下令。

(第三)

法院决定接受在支付金融制裁后根据(a)分节提出的上诉,并下令退还已支付的金融制裁金额或减少的金融制裁金额,退还已支付的金额或减少的任何部分,加上从付款之日起至返回之日的联系差额和利息。

广告

16 (一)

根据本命令的规定,负责制定金融制裁的当局将在经济和工业部的网站上公布以下细节,以确保在决定实施金融制裁时行使酌处权的透明度:

(1)

关于实施金融制裁;

(2)

实施金融制裁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行为的情况;

(3)

实施的金融制裁金额;

(4)

如果金融制裁减少――制裁数额减少的情况和减少率;

(5)

关于侵权人、关于此事的详细信息;

(6)

侵权人的名称 – 如果侵权人是公司。

(二)

如果已根据第142条提出上诉,则负责标准化的人员将根据(a)款公布提出上诉通知及其结果,其方式与发布实施金融制裁通知的方式相同。

(第三)

尽管有(a)(6)分节的规定,如果负责标准化的人认为有必要向公众发出警告,他可以公布个人违法者的姓名,在给他一个机会向他提出这方面的主张之后。

(四)

尽管有本节所述,但标准化负责人不会发布根据2018-1998年《信息自由法》第9(a)条禁止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性质的详细信息,并且他也有权根据本节不发布详细信息, 根据上述法律第9(b)条,公共当局不必移交的信息性质。

(六)

根据本节,关于对公司实施的金融制裁的公布期限为四年,对个人实施的金融制裁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在上述出版物中,标准化负责人将实施充分和先进的技术措施,以尽可能防止在出版期结束时审查已发布细节的可能性。

(和)

经济产业大臣可以决定公布本节所述细节的其他方式。

追究刑事责任

17. (A)

根据第14a至16条(视情况而定)支付财务制裁或发出行政通知,不会减损任何人因违反第14a条所列该法令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

如果标准化负责人向违规者发出指控意向通知或向他发出行政通知,由于构成(a)款所述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则不会就该违法行为对其提出起诉,除非发现新的事实证明有理由这样做。

(第三)

已就(a)款所述构成违法行为的人提出起诉,标准化负责人将不会根据第14a至16条对他提起诉讼,如果起诉书是在(b)分节所述的情况下在违法者支付了经济制裁之后提出的, 它将被退还 他有支付的金额加上从支付金额之日起到退还之日的关联差额和利息。

惩罚

14 (一)

进口商如在根据第2C(B)或2F条提供的声明中或在根据第2C(B)、(C)或(D)或2F条提供的文件和细节中提供虚假或不正确的信息,应处以18个月监禁或加倍于《刑法》第61(A)(4)条规定的罚款, 如果犯罪是由公司犯下的 – 上述罚款增加一倍。

(答1)

进口商如犯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处以《刑法》第61(a)(4)条规定的一年监禁或双倍罚款,如果犯罪是由公司所为,则将处以加倍罚款:

(1)

货物的进口商,其进口需要符合专员要求的证书,而没有在进口商登记册上登记,违反第2d节的规定;

(2)

违反根据第2e(b)条确定的获得有条件放行许可证的条件条件;

(3)

在某批货物中交付某些货物,由多个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这违反了第21(a)(4)条的规定。

(二)

进口商如果做了其中一项,将受到惩罚 – 如刑法第61(a)(4)条所述罚款,如果犯罪是由公司犯下的 – 上述罚款加倍:

(1)

没有向标准化专员报告他提供的细节或文件的变更,违反第2C(d)节的规定;

(2)

没有保留细节或文件,违反第21条(a)款第(1)项或第(2)款的规定;

(3)

他没有向主管报告通信系统中包含的标准化信息和到达他的信息,或未经主管事先书面批准,在此类信息之后发现此类信息或使用此类信息,所有这些都违反了第23(c)条的规定。

(第三)

按照《刑法》第61(a)(4)条的规定,测试实验室可以加倍罚款:

(1)

根据第2e(b)条,未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提供有条件放行证书;

(2)

没有报告进口商未履行义务,或未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行事,违反第2e(b)(2)条的指示;

(3)

为了发放交付许可证而进行的检查,而没有为示范批准目的进行检查,并根据第2G(c)(2)条的规定使用另一个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条件,这违反了第2G(c)节的规定;

(4)

未按照标准化专员根据第2e、2g、2h、29、23或2yd节制定的指示和准则行事;

(5)

未向主管报告通信系统所含信息的标准化情况及到达其中的信息,或未经主管事先书面批准,在此类信息后发现此类信息或使用此类信息,均违反第21(c)条的规定。

公司高管的责任

14 (一)

公司官员必须监督并尽一切可能防止公司或其雇员根据第14条的罪行;凡违反上述义务者,其处罚为《刑法》第61(a)(3)条所述的罚款;就本节而言,官员“——公司的主动管理人、合伙人,但有限合伙人或代表公司对犯罪地区负责的公司职位的其他人除外。

(二)

如果一家公司或其雇员的雇员根据第14条犯下了罪行,则推定该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根据(a)款违反了其职责,除非他证明他尽了一切可能履行其职责。

权力下放

15.

部长可根据这一命令下放任何权力;关于这种权力下放的通知将在记录中公布。

发布主管的指示和指示

16.

标准化负责人将在经济产业省的网站上公布他根据本命令订购的指示和指示,但他单独发出的指示和指示除外,包括根据第2H和2T节发出的指示;这种公布将以一种能够监测变化及其随时间推移的文档的方式进行。

更改增编

17.

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法令修改补充条款。

扩展(第21b (a)(1) 条)

注册进口商 – 必须保留详细信息和文件

1. 适用于适用官方标准的商品的产品组合,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产品名称;

(二)子产品名称;

(3)型号名称;

(4)生产 国 ;

(5)制造商详细信息或供应商详细信息;

(6)根据标准化专员的指示,确认模型是否符合适用于其的官方标准以及详细的测试报告。

(七)记录经销渠道;

(8)产品及标签的照片。

2. 对于每批货物,这些文件:

(1)销售账户;

(2) 《海关条例》第24条所界定的进口报关单;

(3) 《海关条例》第18条所界定的交货契据;

(4) 第2f条所述的进口商声明副本(如有);

(5)按照标准化专员的指示,进行样板审批和交付审批;

(6) (已删除)

(7)批号和序列号,如果供应商将包含此信息的清单转发给进口商;

(8) (删除)